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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教育局2011全市中小学收费工作有关事项
来源:湘潭市教育局 2011-2-17 10:59:08 【字体:小 大】

湘潭市物价局 湘潭市财政局 湘潭市教育局

关于2011年春季全市中小学收费工作有关事项的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全市各中小学校:

为认真做好我市2011年春季教育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全市中小学教育收费行为,根据湘价教〔2010〕125号、湘教发〔2010〕46号、湘价教〔201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义务教育阶段收费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农村学校除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不得另收其他任何费用;城市学校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向自愿住校、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住宿费和伙食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伙食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按保本不盈利且不高于2010年秋季水平的原则核定,学校按财务制度要求对伙食费情况进行单独列账并接受检查。城市学校住宿费由当地价格部门在测算成本的基础上,按每生每期不超过200元的标准核定。城市学校可向自愿购买校服的学生代收校服费。城市小学校服不论季节,每套不超过50元;城市初中校服不论季节,每套不超过60元。具体标准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学校或教育部门报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特色校服需高于此标准的,由学校另报市物价局核定。

2、农村学校学生使用的作业本,由学生自主向商(书)店购买。城市学校向学生收取的课本费按省教育厅颁布的用书目录和省物价局核定的课本价格执行,作业本费按核定的价格执行(见附表一)。

3、面向中小学生的教育刊物、其他教学辅助资料要不折不扣地确保学生自愿就近向出版发行单位订购(教辅资料每学科限选一种),严禁学校和老师统一组织征订或统一收费代购教辅资料,以保障学生根据自身需要自主到学校之外的书店或发行单位订购教辅资料的基本权利,切实减轻学生负担。

4、学校不得利用教育教学场地、资源举办面向学生的培训补课并收取费用,也不得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面向学生收费的各种补习班、培训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二、高中教育收费

      1、公办普通高中教育学费,按每生每期省级示范性高中1000元,城区(县城关镇以上)高中和市级示范性高中800元,其他农村高中550元的标准执行。职业高中学校学费仍按2010年秋季收费标准执行。普通中专、职业中专学费仍按湘价教〔2010〕125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执行标准附后(见附表二、附表三)。

2、严格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项目与标准。高中代收费由书籍课本费和作业本费组成,服务性收费由住宿费、伙食费和校服费组成。书籍课本费根据省教育厅颁布的高中用书目录和省物价局核定的课本价格执行,作业本费由市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核定;自愿住校高中学生的寄宿费由当地物价部门在测算成本的基础上按不高于2010年秋季标准审批,高中学生食堂的伙食费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按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自愿购买校服的高中学生,每套校服不超过65元(其中夏装每套不超过60元)。

3、各地各高中学校要严格执行公办示范性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限人数”指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控制在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的30%以下。“限钱数”指择校费省级示范性学校每生每期不超过2300元,市级示范性学校每生每期不超过1800元,择校费不得跨学期预收。学校对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其收取学费,但可按规定对其收取书籍课本费和作业本费。“限分数”指择校生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为低于同层次公办高中计划内录取线10%以内,具体分数线由市教育部门向社会公布。学校不得在“三限”政策之外以自费、旁听、借读、转学、非计划生等名义招收学生并收费。

      三、湘潭大学子弟学校、湖南科技大学附属学校收费

湘潭大学子弟学校、湖南科技大学附属学校对属于湘潭大学、湖南科技大学的教职工子女,中小学阶段均应严格按照公办学校收费政策执行,对教职工子女以外的其他学生仍分别按照市物价局潭价费〔2008〕116号、117号文件批复的收费政策执行。

四、民办学校与改制学校收费

      民办学校收费按《湖南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教〔2009〕99号)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资质条件后,再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收费标准。凡未做到“四独立”的改制学校和未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学校,一律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

    五、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和纪律要求

    1、中小学教育收费事关全市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广大学生及其家长的利益,各级各类学校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不折不扣地执行省、市两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制定的各项教育收费政策,做到不自立项目收费,不提高标准收费,不扩大范围收费,不违背学生自愿强制收取服务性费用,不使用非法票据收费。

2、各级各类学校要切实做好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义务教育阶段要确保不出现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的现象。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各中小学校要确保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子女与城市学生享受同等入学、就读、奖励待遇。

3、各级各类学校不得收取与学生入学(含新生录取和转学)挂钩的任何捐资助学性质的费用。各级各类机关单位和部门不得利用职权向中小学校下达或分摊书籍报刊资料发行任务。严禁任何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和企业通过中小学校违背学生意愿向学生收取饮水、饮奶和课间餐等经营服务性费用。严禁中小学校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而收费。

4、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落实学生自愿投保政策,面向学生的商业保险应由学生或家长自愿向保险机构投保,学校不得参与组织收取保险费。

5、中小学校的学费收入(含择校费)应全部用于学校的办学支出。地方政府和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挤占、挪用与平调学校的学费(含择校费)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学费收入征收任何性质的统筹性资金或基金。

6、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级各类学校必须认真执行市“三局”统一制定的中小学教育收费各项政策和规定,并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转发《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潭价费〔2009〕89号)规定的内容与样式进行收费公示,严禁将越权和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与提高的收费标准通过公示“合法化”,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7、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政策的监督检查。全市各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互相配合,认真负责地督促辖区内各中小学校和有关单位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各项政策,及时受理学生及家长关于教育收费问题的举报、投诉和情况反映,严肃查处中小学各种教育乱收费行为,尤其要加大对违背学生和家长自愿原则向学生超收教辅资料费用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中小学教育收费秩序,维护中小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附件一:2011年春季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标准表

附件二:2011年春季普高、职业高中学校收费标准表

附件三:2011年春季普通中专和职业中专学校收费标准表

附件四:2011年春季城市小学课本价格表

附件五:2011年春季城市初中课本价格表

附件六:2011年春季普通高中课本价格表

附件七:省(市)级示范性高中及特色学校名单

 

 

 

湘潭市物价局               湘潭市财政局

 

 

湘潭市教育局

 

年一月二十五

 

 

主题词:中小学  收费标准  通知

                                                           

抄送: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市委、市人大、市政府、

市政协、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市减负办、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市新华书店

                                                             

湘潭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1130日印发

                                                            


 

附件一:

2011年春季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标准表

                                                                                                                          单位:元/生·

年级

一费制标准

其中

住宿费最高限额(含学生公寓)

伙食费

校服费

课本费

作业本费

书籍

课本费

音像教材费(录音磁带)

课堂

作业本

课程基础训练

暑假作业本

同步教学实践训练

小计

小学

一年级

55

28

7

5

8

3

4

20

200

由市物价、教育部门按保本不盈利原则管理

报物价部门审批

二年级

55

28

7

5

8

3

4

20

200

三年级

85

51

7

7

13

3

4

27

200

四年级

82

52

7

7

13

3

 

23

200

五年级

97

66

7

7

14

3

 

24

200

六年级

94

63

7

7

17

 

 

24

200

初中

一年级

170

117

13

10

25

5

 

40

200

二年级

176

120

13

10

28

5

 

43

200

三年级

148

83

20

10

35

 

 

45

200

注:① 书籍课本费入成整数,免费向低保(特困)家庭学生提供。开学报到时,学生凭低保(特困)证和户口本原始件领书,学校必须留复印件存档备查。

     书籍课本费课程基础训练价格四舍五入。

附件二:

 

 

 

 

 

 

 

 

 

 

 

 

 

 

 

2011年春季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单位:元/生·期

项目
标准
类别

一、学费部分

二、代收费与服务费部分

省示范性

中学

城区一般

农村

      

必定课本费

作业

本费

寄宿费

文卫体

水电费

图书费

电教

仪器

师培费

普通高中

一年级

1000

800

550

14

40

12

20

7

237

25

报物价部门审批

二年级

1000

800

550

14

40

12

20

7

文科

195

25

理科

238

三年级

1000

800

550

14

40

12

20

7

文科

113

20

理科

113

职业高中

1、文、农、林、师范类

800

14

40

12

20

7

按实收取

肄业班25

毕业班20

报物价部门审批

2、体育、卫生、服装、旅游、美容类

1000

14

40

12

20

7

3、烹饪类

1200

14

40

12

20

7

4、艺术类

表演专业

1400

40

40

12

20

7

其他专业

1000

40

40

12

20

7

5、医药类

1200

14

40

12

20

7

6、其他类

1000

14

40

12

20

7

  1、①必定课本费课本价格表入成整数。②作业本费中包含高一、高二暑假作业本费5元/生。
    2、自愿选择交费部分:①《自主学习新学案》高一191.7元,高二文科164.4元、理科193元。②高一语、数、物、化、生、史、地、政八科10本光盘50元。③《实验探究指导》高一20.5元,高二理科17.5元。④《数理化解题思路大全》高一、高二理科19元。⑤《心理健康教育》高一、高二、高三7元。⑥《历史地理填充图册》高一、高二文科12.7元。⑦《高中英语同步听力教程》高一、高二(文、理)36元。⑧《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指导》高二文理70元。⑨《高考阅读题训练指导》高三18元。⑩《高考英语听力实战训练》高三32元。⑾《高中生》高一、高二、高三36元/生/期。

 

 

 

 

 

 

 

附件三:

2011年春季普通中专和职业中专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单位:元/生·期

                           标准

 

项目

一、学费部分

二、代         

类别

      

必定课本费

作业

本费

寄宿费

普通中专和职业中专

专业类别

普通

中专

职业中专

文卫体

水电费

图书费

电教仪

师培费

按实收取

肄业班

毕业班

报物价部门审批

1、文、农、林、师范类

950

650

14

40

12

20

7

25

20

2、工科、卫生、体育、服装、旅游、服务、美容等应用技术类

1400

1000

14

40

12

20

7

3、经、法、教、管及其他

1000

 

14

40

12

20

7

4、艺术类

 

 

 

 

 

 

 

(1)表演专业(含美术)

2500

1500

14

40

12

20

7

(2)其他专业

1650

1000

14

40

12

20

7

5、医药类、公安类

1500

1400

14

40

12

20

7

注:1、普通中专艺术类的师范生收费标准:表演专业(含美术)1400元,其它专业1150元。

    2、国家级重点中专收费标准可上浮20%,省级重点中专收费标准可上浮15%。同时具备国家级和省级重点中专资格的,不可重复上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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